消防排煙設備

消防排煙設備介紹-尚好消防

消防排煙設備介紹-尚好消防

排煙系統設備包含以下排煙閘門、進風閘門、排煙主風車、進風主風車、以及排煙控制盤。-尚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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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消防排煙設備介紹-尚好消防

 

當火災初期出現濃煙,偵煙式探測器感應到火災會傳送訊號到火警受信總機,火警受信總機接收到訊號後,就會連動排煙閘門以及進風閘門啟動。排煙閘門會自動打開將火災產生的濃煙以及熱能排出火場外,對內創造出一個比較安全的避難環境,對外可以提高火場的能見度以及消防人員的救災效率。進風閘門會自動打開將外部空氣帶入火場。


 

一.消防排煙設備介紹

排煙系統設備包含以下排煙閘門、進風閘門、排煙主風車、進風主風車、以及排煙控制盤。

排煙閘門:
當發生火災時,排煙閘門會自動打開將濃煙排出火場外,設置在排煙設備風管上,火災時能開啟並排煙之閘門。閘門平時呈關閉狀態 防止冷氣洩漏進入排煙或進風管道。
進風閘門:
當發生火災時,進風閘門會自動打開將外部空氣帶入火場,設置在排煙設備風管上,火災時能開啟並進風之閘門。閘門平時呈關閉狀態 防止冷氣洩漏進入排煙或進風管道。
排煙主風車、進風主風車:
設備主要都是利用馬達啟動風車做出排煙跟進風的動力。

發生火災時,煙會往上飄,所以排煙閘門一般安裝於安全梯間牆壁的上方或是辦公室的天花板上方,而進風閘門通常安裝於安全梯間接近地板的地方。
(備註:若消防排煙閘門安裝於安全梯間,則風車出口會安裝於頂樓,若消防排煙閘門安裝於辦公室,風車出口會安裝於室外。)

 

二、排煙機的檢查方式以及判定方式

1.檢查方法 以目視及手觸摸確認回轉葉片及電動機有無顯著腐蝕、變形等。
2.判定方法
2.1 回轉葉片應無彎曲、折損等。
2.2 回轉葉片與機殼應無摩擦。
2.3 v型皮帶保護板、皮帶輪應無損傷、回轉部應無鬆動。
2.4 電動機本體應無變形、損傷、顯著腐蝕等。
2.5 設於室內者,該室內之牆壁、出入口等應無破損。
2.6 設於屋外者,應有蔽遮雨露之措施。
2.7 排煙機裝置螺栓、螺帽應無脫落或鬆動。
2.8 排煙機周圍應無放置造成檢查障礙之物品,且未與可燃物 (木材、紙)接觸。
2.9 風管接續部(法蘭)之螺栓應無鬆動、損傷等。
3.出煙口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及周圍有無排煙之障礙。
2、判定方法
2.1排煙機與出煙口接續部之法蘭部分應無損傷,螺栓應無鬆動。
2.2 與雨露接觸部分應無顯著腐蝕、損傷等。
2.3出煙口周圍應未放置造成排煙障礙之物


三、消防排煙設備相關法規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法規第28條)
  1.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然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内之有效通風面積末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3. 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4.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5. 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以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規畫,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别計算。

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法規第190條)
  1.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1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
1.2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者。
  1.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2.1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2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1.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 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
  3. 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4. 機器製造工廠、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5. 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