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尚好消防

緊急照明設備-尚好消防

緊急照明設備一般係指在正常電力(台電)中斷時,繼續提供照明效果的一種設備。-尚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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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緊急照明燈介紹-尚好消防

 

緊急照明設備一般係指在正常電力(台電)中斷時,繼續提供照明效果的一種設備,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居室、工作場所及避難通道的最低能見度,以便能於短暫時間內結束工作或緊急狀況時引導避難順利逃生。
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引導逃生裝置包括設於安全門正上方的出口標示燈與各走道轉角處的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的目的是為了讓正常電力中斷時,在黑暗中仍能辨識避難方向與安全門的位置,來保護該場所的人身安全。

 

一、緊急照明燈構造表

緊急照明燈構造表
種類 構造、型式 材料要求
白熾燈 燈泡 雙重繞燈絲
燈座 瓷製
瓷質同等以上之絕緣材料製成
日光燈 瞬間起動型  
燈座 耐熱絕緣樹脂
水銀燈 高壓瞬間點燈  
燈座 瓷製
瓷質同等以上之絕緣材料製成
其他光源   同等耐熱絕緣性
瞬時點燈特性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准
放電燈之安定器,應裝設於耐熱性外箱

 

二、標示

於燈具明顯位置,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下列事項:

  1. 設備種類。
  2. 設備名稱及型號。
  3. 製造年、月。
  4. 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5. 製造產地、廠商名稱(或廠牌、商標)。
  6. 燈具等級區分。(如 A級、B級(BH級、BL級)、C級) 。
  7. 額定電壓(V)、額定電流(A)(具有調光功能者之型式,應為最亮之值)、額定頻率(Hz) 。
  8. 額定輸入功率(W) (具有調光功能者之型式,應為最亮之值) 。
  9. 引導燈具之光源種類、規格(W)及個數。
  10. 緊急用之光源種類、規格(W)及個數。(與平時亮燈不同時為限)
  11. 緊急用額定電壓(V)、額定電流(A)、額定輸入功率(W)。(外置型及與平時亮燈不同時為限)
  12. 內置型需標明蓄電池額定電壓、額定容量、充電時間、有效亮燈時間。
  13. 內置蓄電池應標明種類、製造商及製造日期或批號。
  14. 外置型需標明『外置型』字樣。
  15. 其他附加功能應標明相關字樣,如『音聲引導』、『閃滅』等。
  16. 使用方式及使用應注意事項。

 

三、緊急照明燈之檢查與保養要領如下:

檢查方法

1.外 形:
以目視確認是否有變形、脫落或污損之情形。
2.照明上之障礙
1.以目視確認其是否依規定辦理。
2.確認隔音牆、風管、導管、家具、裝飾物等有無造成照明障礙。

判定方法

1.外 形
應無變形、損傷、脫落或顯著污損之情形,且於正常之裝置狀態。
2.照明上的障礙
1.應無設置數量不足之情形。
2.應無因建築物內部裝修,致設置位置不適當,而產生照明障礙。
3.燈具周圍如有隔音牆、風管、導管等時,應無造成照明上之障礙。
4.燈具周圍應無雜亂物品、廣告或告示板等遮蔽物。
3.光 源:確認有無閃爍之現象及是否正常亮燈。檢查緊急電源容量能否持續三十分鐘。

 

四、緊急照明燈相關法規

一、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法規第146-4條)
1.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
2.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3.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4.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二、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法規第179條)
1.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2.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3.集合住宅之居室。
4.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5.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6.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